普安縣三男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鹽被判刑
2017年7月13日下午,貴州省普安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張某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進行公開宣判。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張某某分別購進不同數(shù)量的假冒注冊商標“碧源”牌650克加碘精制食鹽在各自的百貨店內進行銷售。2016年4月,分別被鹽業(yè)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查獲。查獲假冒注冊商標“碧源”牌650克加碘精制食鹽共計753袋(650g/袋),經(jīng)鑒定,上述食鹽中碘含量在0-1.2 mg/kg間,均不符合國家強化碘的食用鹽標準(即GB26878-2011, 該標準規(guī)定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為20-30 mg/kg,允許碘含量的波動范圍為30%)。
貴州省屬于自然環(huán)境缺碘地區(qū),規(guī)定在全省內銷售的食用鹽必須是符合國家強化碘的食用鹽標準(GB26878-2011)的加碘食鹽。長期食用非碘鹽會造成人體發(fā)生碘缺乏病,如地方性甲狀腺腫、地方性克汀病、新生兒先天畸形、孕婦早產(chǎn)、流產(chǎn)、死產(chǎn)等。孕婦和嬰幼兒長期食用非碘鹽還會導致嬰幼兒大腦發(fā)育不全、呆傻和智力低下等嚴重病癥。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張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鹽而予以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法院結合查獲的食鹽數(shù)量、社會危害性、社會影響和被告人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作出前述判決。
(王錦輝)
責編:張椹炎
分享到:
相關信息
頻道推薦
共有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