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小伙子引誘多人偷渡海外“打工”,結果領刑兩年
興義一19歲小伙子
引誘他人偷渡到境外“打工”
結果……
近 日
興義市人民法院
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判處被告人勾某某有期徒刑兩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勾某某(19歲)在祝某某(在逃)、“小林林”(身份未查清)的指揮安排下,以務工為由,前后兩次以高薪引誘、拉攏張某某、馬某某、楊某某等9人到柬埔寨西港“打工”,9人在未持有出入境證件的情況下,從興義出發(fā)至云南省河口縣,經(jīng)越南偷越至柬埔寨西港。
(庭審現(xiàn)場)
“你知不知道偷越國(邊)境是違法的?”法庭上,主審法官訊問。
“我沒想那么多,祝某某(在逃)他們講在那邊打工收入比較高,就按照他們安排組織人員一起過去了,到了那邊就被人控制,失去了自由。”被告人勾某某回答。
“我錯了,請求法庭從輕處罰。”庭審時,勾某某認罪悔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勾某某在他人的指揮安排下,違反出入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兩次拉攏、引誘多人偷越國境。其行為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公訴機關指控勾某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確認。在共同犯罪中,勾某某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勾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勾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
法庭綜合量刑情節(jié)及被告人勾某某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被告人勾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來源:興義市人民法院 素材:韋明皇 撰寫:李佳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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